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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什么(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要把握好什么关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4 08:07:04    



地方人大常委会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应当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关系。


(一)守正与创新的关系


守正创新是新时代的鲜明气象,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显著标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立法规划的守正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规划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从立法项目的确定和法规制度的规定上保证中央和地方党委的要求得到贯彻执行。立法规划还应当创新,做到既不墨守成规、固步自封,也不急于求成、脱离实际,通过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不断提升立法规划的质量。


(二)衔接与特色的关系


地方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应当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衔接,对立法项目和立法工作的内容、进度等,根据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安排作出前瞻性考虑和适当安排,与国家立法和法治建设进程保持总体一致,确保法制统一。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做好衔接的同时,还要突出地方特色,着眼于解决本地实际问题和满足改革发展稳定需要,开展创制性立法,在立法项目安排上注重选取“小切口”,保证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全面与重点的关系


地方人大常委会科学合理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要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要求,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着力点,加强顶层设计,充分考虑各方面立法需求,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衔接法规制度、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角度,有序安排和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立法项目,做到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同时,也要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充分发挥立法规划对重要立法项目的推动作用,重点安排条件比较成熟、发展急需且关系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项目,并集中力量抓好组织实施。


(四)主导与协作的关系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宪法赋予人大立法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选题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防止“单打独斗”、唱“独角戏”,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立法工作合力,齐心协力做好立法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环节工作。


(五)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立法规划编制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初始环节、基础环节。立法资源有限,但立法需求是在不断增加的,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地方人大在任期内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数量有限,这就要求在编制立法规划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立法项目和数量,统筹好审议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梯队;在实施立法规划时合理调配立法资源,并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等方式进行细化推动,切实把好质量关,确保制定的每一件法规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六)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立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立法工作的一个环节,应当放在地方立法工作的整体框架和全过程全链条中考虑、推进。比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编制立法规划时,要注重发挥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自优势,对需要法规调整的关系立法,对适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立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一体研究、整体谋划,推动高质量完成立法规划项目,不断提高立法规划完成率。


(七)制定与修改的关系


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各领域的新情况越来越多,发展变化的节奏越来越快,问题的复杂性越来越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应当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既安排研究制定新的法规,也安排修改、补充、完善已有法规的条文,以适应时代需要、跟上形势发展。


(八)稳定与变动的关系


立法规划是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未来走向,对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作出的总体安排,对于指导和推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保持总体确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积极推进落地实施。同时,立法规划又是预期的、前瞻的、指导性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实施过程中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补充、调整和优化,更好以高质量立法服务、引领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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