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也称为质押权人,是指 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权人享有质权,即对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则是将财产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人。
质权人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占有质物:
质权人必须实际占有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这是质权设立的基本要求。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体现了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
质权设立条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质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或权利。
质权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包括质权人对质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以及在债务未按时履行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质权人也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