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相较于已废止的《民法总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顺序
原规定为“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
现改为“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
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下,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
由《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监护人指定程序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相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事先协商确定日后的监护人。
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至全文第一条。
其他重要修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接受赠与”。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需要承担清算义务。
针对虐待罪做了修改,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法律责任。
新增三大抗疫规定:监护人“失联”时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设置离婚冷静期。
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