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
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独立存在。
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等方面具有牵连性。
提起时间具有特定性
反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一般为法庭辩论终结前。
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
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都是给付之诉,可以合审理,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反诉在法律程序中的定义和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