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是 不违法的,不上学才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因此,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按时入学,接受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将会受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建议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