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属于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批复是行政机关对某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一般是对某行政主体的提议、申请或者其他行为做出的回应,具有法律效力,并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具体来说,批复可以是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此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如果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即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在于其性质及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批复对外发布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