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邻接权,也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是指 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与著作权不同,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并非作品本身,而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邻接权人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等,他们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专有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包括:
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涉及作者的人身权利(如发表、署名)和财产权利(如使用、收益、处分);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权等。这些权利保护了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确保他们能够从其劳动成果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