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 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权能有占用、使用、收益,但不包括处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包括:
权利主体:
可以是公民或集体。
权利客体:
包括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权利内容:
由合同约定,包括承包使用、收益等权利。
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330条-第343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并且需要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承包地尚未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承包者持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既能承包也能进行经营。当承包地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承包者保留土地承包的权利,仅负责承包而不参与经营。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保障了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