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认定嫖娼行为主要依据以下证据和条件:
言词证据
嫖娼和卖淫双方行为人的陈述。
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
物证
遗留在现场的安全套、卫生纸等物证。
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现金、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其他证据
民警当场抓获时的证言。
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
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
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
其他人证、物证等。
法律依据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在认定嫖娼行为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结论
警察认定嫖娼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言词证据、物证、其他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只有当这些证据充分确实时,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