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以下纠纷不能适用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这类纠纷虽然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因此不属于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不属于商事仲裁的范围。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不是通过普通仲裁程序。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不能适用仲裁的纠纷主要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以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