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 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
未成年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些子女虽然已成年,但由于某种原因(如残疾、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维持生活,需要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经济和生活支持。
总结来说,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那些虽然成年但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些子女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与父母共同生活并承担相应的赡养和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