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纳税的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时,会计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属于免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
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法规定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分期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时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收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受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的影响,维持不变。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要确认股权价值(未分配利润)变动,但是,税法上则按照作出利润分配来确定收益的实现,因此,在持有期间也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率调整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7级累进税率,税率从3%到45%,一共7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以上调整,可以确保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一致,从而准确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仔细审查各项收入和支出,确保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