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上,坏账的认定时间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也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同样需要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此外,不同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坏账准备政策,例如:
某些企业可能规定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收款项就视为坏账。
而有些企业可能规定逾期180天甚至更久的应收款项才认定为坏账。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参照相关财务规定和内部政策来确定坏账的具体认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