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设置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物的设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
抵押物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信息整理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时还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