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提交申请书及证件材料
收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详细说明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特殊情况的额外证明,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供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如一方不能亲自前往,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并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审查阶段
收养登记机关将对收养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细致审查,评估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收养要求,以及收养目的是否纯正,确保收养行为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
登记阶段
经审查合格的,收养登记机关将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其他相关手续
对于捡拾的弃婴,还需提供捡拾经过证明及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根据当地政策,收养人可能还需提供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建议:
在准备材料时,请确保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信息错误而延误领养进程。
如有任何特殊情况,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手续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