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包括以下几类:
视力残疾: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
听力残疾: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肢体残疾:
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智力残疾:
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精神残疾:
指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病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多重残疾:
指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这些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划分有助于对残疾人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和提供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