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是指法规、规章在公布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有关机关提交备案申请,以便备案机关进行审核、登记和确认其法律效力与合法性。以下是法规规章备案的主要规定:
备案对象和程序
行政法规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还应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备案时间
法规、规章应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备案材料
备案申请应包括法规、规章的名称、内容、立法依据、修改情况等相关信息。
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对提交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包括合法性、合规性、与上位法的一致性等方面。
审核通过后,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立法或行政机关发放备案证书,确认其具备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备案机构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备案的强制性
法规、规章的备案是法定要求,有关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备案职责。
请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法规规章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