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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烈属有哪些待遇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46:48    

军烈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免费医疗

军人(所有军官、军士、义务兵)、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享受免费医疗。

优惠医疗:军官、军士、病故军官、病故军士的父母和配偶父母,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父母享受优惠医疗。

一次性抚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后,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他优待

农村义务兵军属的优待:由乡、镇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发放定期优待金、口粮和其他实物,代耕土地,减免提留等。

城镇义务兵军属的优待:生活困难时由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义务兵家属因疾病、灾害等特殊情况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其所在乡、镇或工作单位应酌情予以补助,如难以解决时,可由县、市、区政府在抚恤失业费内给予临时补助。

未随军家属的优待: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有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属在农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在宅基地、建筑材料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并组织力量帮助修建。

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对已随军的因公牺牲、病故军官的遗属,除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外,在军官牺牲、病故后的6个月内,仍按军官生前月薪发给遗属,之后按规定标准发给月生活补助费。对未随军的遗属,除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外,还可从部队领取军人生前6个月的薪金,之后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领取定期抚恤金。当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一般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军烈属的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体现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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