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证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自然人资格: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并且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辨别是非能力:
证人需要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并且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年龄与表达能力:
证人在生理和精神上不能有缺陷,要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否则不能作证人。对于生理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准确表达,例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也可以作为证人。
法律后果认识:
证人需要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明白作证的义务和责任。
身份限制:
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出庭要求:
在需要时,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提供证言。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