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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傍名牌” 吹得越好销得越多罚得越重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1 09:00:00    

■赖方方绘图

拆字游戏,生产销售“潘飘飞丝”洗发水;擦边“完美日记”美妆,“跨界”生产卫生巾?盗用“红瑶淘米水非遗技艺”名号,混淆视听销售洗护产品……本期案例中这些行为涉及侵犯知识产权。

“合成”品牌

●“搭便车”恶意注册知名商标

●被判侵权惩罚性赔偿150万元

广州宝洁公司作为宝洁公司旗下子公司,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在全国拥有了较高知名度。

宝洁公司发现,隆某公司和吴某将一些知名商标进行拆分和重组,恶意申请注册了诸如“潘飘”“潘飘飞丝”“肤仕佳”等商标,不仅如此,他们还将这些商标用于同类产品包装装潢,与宝洁产品高度相似,存在明显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宝洁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隆某公司辩称,涉诉商标与宝洁公司持有的“舒肤佳”“海飞丝”“潘婷”“飘柔”等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侵犯商标专用权。即便侵权成立,因产品销量有限、持续时间短且情节轻微,也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白云法院认定,隆某公司及吴某拆分“潘婷”“飘柔”“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组合成“潘飘飞丝”“肤仕佳”等侵权标识。经比对,其文字、图形、绘制颜色、设计风格等均与宝洁公司对应商标高度近似,构成20项商标权的侵犯,需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不正当竞争,两被告产品包装装潢与宝洁公司同系列产品高度雷同,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符合“主观恶意”及“情节严重”要件,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隆某公司、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商标是商品来源的“指示器”,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具有识别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当以诚信为基石,以创新为动力,通过合法途径提升自身竞争力。那些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冒用商标

●生产知名品牌标识卫生巾

●侵犯商标权被判赔10万元

完美日记是中国美妆品牌,2017年由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立,多年营销积累了超高知名度。

然而,逸仙公司发现,明某公司、王某未经同意,擅自在自营的两家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带有“完美日记”相同标识的卫生巾产品,店铺名称也直接使用了这一商标。

据公证书反映,明某公司是店铺经营者,王某是明某公司店铺品牌授权方,涉案产品的出品商为明某公司,生产商是誉某公司。

逸仙公司认为明某公司、王某、誉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停止在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逸仙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明某公司等被告却认为,卫生巾与化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王某是第5类第20211250号“完美日记”商标原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涉案卫生巾与逸仙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理由包括:二者均用于个人护理,主要消费对象为女性;且均需具备卫生用品生产资质,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一致。此外,逸仙公司注册商标经长期宣传已具知名度,涉案商品易造成混淆。

此外,第20211250号“完美日记”商标已于2021年10月20日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次,涉案卫生巾不仅使用无效商标,还突出使用其他构成近似的标识,且未获授权,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对于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明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逸仙公司第25536197号“perfect diar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明某公司、王某共同向逸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誉某公司在4万元的范围内对前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后,明某公司、誉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努力创建自有品牌,不可抱有“搭便车”“打擦边球”等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商品的过程中,尽量通过合法渠道或在品牌专卖店进行购买,必要时可查看经营者的商品渠道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获得授权经营,并保存好交易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攀附商誉

●盗用非遗名号销售洗护产品

●被指攀附他人商誉赔偿损失

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红瑶族“红瑶淘米水制作技艺”是以淘米水与中草药混合发酵,制成天然洗发水,这一习俗2012年被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长发小寨”品牌为其传承载体。由桂林长发小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生产,桂林长发小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宣传推广。

2021年,小寨科技公司前往广西当地拍摄多段宣传素材并剪辑成片,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后通过某平台发布。

然而,两公司发现,韩某经营的“×××淘米水官方账号”及武某经营的“××百货个体店”在某平台销售同类洗护产品,未经授权在商品标注“源自瑶家瑶寨”“长发村”等宣传语,宣传视频中擅自使用两家公司拍摄的素材截图,并宣称“长发村给你发货”“广西桂林黄洛瑶寨长发村生产”。两公司认为,生产商某公司及销售方韩某、武某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小寨科技公司、小寨管理公司的视频作品具有独创性。其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韩某、武某在某平台账号中使用相关画面,侵犯了两公司的此项权利,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红瑶淘米水技艺属非遗技艺,非遗保护单位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馆无权授权独占使用,故被诉产品使用该技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涉案产品于2017年完成备案,早于两公司成立及产品上市时间,不存在混淆可能,不构成虚假宣传。

但是,韩某、武某在宣传中,故意使用两公司作品画面,并标注“长发村”等关联性表述,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产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武某共同赔偿小寨科技公司、小寨管理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费用)。

判后,小寨科技公司、小寨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文化传承需要法治护航。在数字化时代,企业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既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他人的作品、商标还是专利,未经授权许可,切勿擅自使用。同时,企业应注重自身品牌建设和创新,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赢得市场,在宣传产品时,应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 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编辑:郑健龙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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