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防御而非攻击。抗辩权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也称为消灭抗辩权或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暂时性抗辩权:也称为一时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阻止请求权的实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限制性抗辩权:这类抗辩权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如顺序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指当事人可以主张因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履行义务。
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直到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他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指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些抗辩权可以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请求权的滥用,并确保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顺利进行。在实际操作中,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