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申请一般应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区县(市)教育局提出。具体流程如下:
提出转学申请
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住址变动或工作变动证明等)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按照划片就近原则,到对应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申请。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按照居住地就近原则,到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申请。
学生法定监护人为A、B类人才的,可向人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转入学校审核
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学生的转学资格,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填写转学联系表,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将转学联系表及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指导家长向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咨询。
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办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转学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相关科室负责学籍转移手续,包括登记和转移学籍。
提交申请材料
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申请通常需要附上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住址变动或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与备案
教育局或转入学校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同意接收后开具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
转学证明需要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盖章才能生效。
教育局或转入学校将转学学生的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学籍转移手续。
建议:
提前了解并确认转入学校和区县教育局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材料齐全、信息准确。
若为特殊人才或特殊情况,可咨询相关部门或利用“一站式”服务窗口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