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次开庭未完全查清事实
第一次庭审中可能存在证据过多、证人过多或案情复杂的情况,导致未能完全查清案件事实。
承办法官可能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
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事实
在第一次开庭后,可能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
有些证据和事实在第一次庭审中未能充分核实,需要再次开庭进行澄清。
案件复杂性和专业性
对于涉及评估、鉴定、调查取证等复杂情况,第一次开庭时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相关程序。
某些案件可能涉及专业或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开庭质证和辩论。
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通过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方式作了充分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其民事实体权利。
法律允许的灵活性
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在民事审判中开庭审理的具体次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自行决定开庭次数,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判决即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需要再次开庭主要是为了更准确地查清事实,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