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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 | 解除合同时公告送达不是“首选项” 若首选法院判无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6:48:00    

南海网4月9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大众注意了,合同要解除的时候,通知对方的送达方式可有不少门道。要是不按正规流程,跳过直接送达、邮寄这些常规方法,直接就公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最后很可能导致解除合同这件事不被法律认可。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解除合同可不能随意使用公告送达。

2007年3月8日,甲村民小组和A公司签了一份《承包开发荒地合同书》。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要是A公司超过两年没交地租,甲村民小组就有权终止合同(除非是战争、天灾这些没办法抗拒的原因)。合同签订后,A公司起初按时交租,但自2019年11月13日后未再交租。至2021年11月20日,离A公司上一次交租已经超过两年。甲村民小组认为A公司已经违约,于是作出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

随后,甲村民小组没有做直接送达通知,就把通知书登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认为已经解除与A公司签的合同。A公司知道后,表示从来没收到甲村民小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而且双方一直都有联系。甲村民小组不直接送达通知,却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遂产生纠纷,上诉到文昌法院。

文昌法院受理本案后,调查了解到A公司确实已经逾期两年多没交地租,按照合同约定,甲村民小组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虽然法律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通知必须用哪种送达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送达、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但不管用哪种方式,都要让对方知道你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公告送达可不是想用就能用的,只有在找不到对方,或者用其他办法都送不到通知的情况下,才能用。在这个案子里,甲村民小组既没去查A公司负责人是不是找不到,也没用其他办法尝试送达通知,就直接登报公告,这种做法明显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所以,甲村民小组通过登报向A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条件不成立,这个通知对A公司没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对方知晓解除合同的想法,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其实也是一种通知方式。甲村民小组起诉后,法院在2023年10月20日,通过电子方式把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送达给A公司,此时才被认定为双方合同解除的日子。

法院释法:

文昌法院介绍,在法治社会的运行体系中,契约精神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基石,而合同解除作为契约关系变更的关键环节,其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律对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有明确规定,就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不管是合同哪一方,想要解除合同,都得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不能为了图省事,就随便用公告送达。只有守住程序正义,才能真正维护契约精神,营造出公平、有序、法治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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