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的以下要素可以更改:
非关键性记载事项
除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不可更改的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以更改的事项。
更改权人
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更改权的人包括原记载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更改程序
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更改之处签章予以证明。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特别是在票据转让后需要更改的,不经持票人同意则无法进行更改。
具体更改事项
原记载人只能更改票据法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更改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背书人更改背书时记载的“不得转让”事项等。
总结来说,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绝对不可更改的,而其他记载事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原记载人有权进行更改,并且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确认,同时还需得到其他签章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