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和第六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
特殊情况
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行为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若要撤销赠与,必须在得知或理应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
对于已经过户登记的不动产赠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撤回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仍有可能行使撤销权。
时效的特别规定
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虽然存在合同撤销事由,但债权人不知道的,则债权人如果在该撤销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内知道的,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赠与房产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但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权行使期限会缩短至六个月或六个月内。对于已经过户登记的不动产赠与,赠与人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应尽快行使撤销权,以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撤销权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