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合意变更
定义: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形成新的合同。这种方式下,变更后的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
程序: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变更
定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情势变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情形:
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
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
定义: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这种变更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或法院的裁决。
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定义:形成权人通过行使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使合同发生变更。这种方式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或法院的裁决。
口头变更的形式
定义:当事人以口头方式对合同进行变更。虽然口头变更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常见,但其法律效力可能受到限制,因为口头变更难以证明且容易产生争议。
书面变更的形式
定义: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变更。书面变更形式明确、易于证明,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形式之一。
总结:
合同变更的主要形式包括合意变更、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变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口头变更形式和书面变更形式。各种形式在不同情况下适用,具体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