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需要特别授权的原因主要在于 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为了确保这些重要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能够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和控制,法律要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权限包括:
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可以决定承认或否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代理人可以决定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
代为和解:
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代为反诉:
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提起反诉。
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撤回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授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不能行使上述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否则可能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和其他一些重要的诉讼行为时,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